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须知
2015年2月11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条款,外国人可在中国收养子女。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 年满三十周岁;
4、 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二、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提供下列证明: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和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者的保证);
2、身份证明(包括出生、国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7、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收养法规的证明。
三、如果收养夫妇中有一个不能前往中国办理手续,另一人可根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办理。以上所有文件均须经所在国当地公证员(或律师)公证、联邦政府承认的各部或各省指定的部门认证,然后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
四、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2.遗产继承法司法解释系列之三3.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4.收养的含义5.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