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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1955]

2015年4月1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1955]

(颁布日期:1955年9月27日实施日期:1955年9月27日)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总  379
   你院8月27日  字第   号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法办  222
  此问题经与外交部研究后,我院认为,双方既有通讯关系,可由原告写信征求现在南朝鲜的男方对离婚的意见。如男方同意,可按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判决离婚;如男方不同意,根据事实上男方不可能来中国,双方夫妻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情况,如无其他情节,法院可判决离婚。

  






文章来源: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 周远志 [防城港]
广西江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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