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18607705143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婚姻动态
婚姻法规
涉外婚姻
结婚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婚姻法规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婚姻法规
涉外婚姻
结婚知识
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
遗嘱继承
同居纠纷
夫妻债务
离婚程序
婚姻自由
离婚赔偿
离婚起诉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1955]
2015年4月1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1955]
(颁布日期:1955年9月27日实施日期:1955年9月27日)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总 379
你院8月27日 字第 号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法办 222
此问题经与外交部研究后,我院认为,双方既有通讯关系,可由原告写信征求现在南朝鲜的男方对离婚的意见。如男方同意,可按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判决离婚;如男方不同意,根据事实上男方不可能来中国,双方夫妻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情况,如无其他情节,法院可判决离婚。
文章来源: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
周远志
[防城港]
广西江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60770514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gxfcghyls.com/art/view.asp?id=81401899050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不公平的“婚姻保障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长期分居协议我国法律是否承认……[1984]
3.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处置涉税问题法规
4.《〈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