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1860770514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同居纠纷
文章列表

同居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起诉

2015年6月15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对于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及无效婚姻案件,《解释(二)》有哪些新的规定?

  答:这次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的处理确实作出了新的解释。按照《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推荐阅读:

  非法同居的分类

  非法同居财产应如何分割

  非法同居认定的法律规定

 

  这主要考虑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该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我们在《解释(一)》中已经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次的司法解释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又对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离婚的不同案件时,应当先对无效婚姻案件进行审理,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则应当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再如,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等等。

 


文章来源: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 周远志 [防城港]
广西江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7705143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同居的法律风险
  • 2.如何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受理?
  • 3.十种婚后不易出轨的男人
  • 4.同居的相关法律知识
  • 5.如何解除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