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1860770514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程序
文章列表

离婚时债务应该由谁来清偿

2015年7月8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职务及其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具体包括: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为一方或者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职务;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下列债务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个人债务由本人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离婚时不得要求用共同财产清偿,对方也无须负连带责任。

文章来源: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 周远志 [防城港]
广西江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7705143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配偶下落不明的离婚程序
  • 2.双方自愿离婚的法律程序
  • 3.离婚的程序规定
  • 4.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法律程序
  • 5.法院离婚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