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1860770514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遗嘱继承
文章列表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怎样规定

2015年7月21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

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

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文章来源: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 周远志 [防城港]
广西江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7705143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 2.遗产继承法司法解释系列之三
  • 3.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 4.收养的含义
  • 5.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我市公民事实收养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