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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2015年8月30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此外,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都有对隐私权的细致的规定。


  


  


文章来源: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 周远志 [防城港]
广西江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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