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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后又反悔不愿结婚应当怎么办?

2015年9月1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亲自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如已领得结婚证书,夫妻身份就从此建立。 

     一方在登记后即行反悔,不愿结婚。已领得结婚证书的,其结婚程序即已完毕,如要解除关系,应按离婚的规定办理。 

    另一种情形,如在区政府进行的登记,仅系男女双方预先申报结婚的日期,尚未经区政府发给结婚证书即已反悔不愿结婚,则可按取消婚约处理,由双方向登记机关声明或一方向登记机关声明后再通知对方。 

 


文章来源: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 周远志 [防城港]
广西江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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