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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

2015年9月9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婚姻法上的离婚过错方是指:


  一、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重婚的;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对于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仍应坚持以是否感情破裂为标准决定是否判决离婚。凡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过错方愿意接受调解和好,无过错方及其子女对有过错一方持谅解和争取的态度,法院应该判不离。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并且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文章来源: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 周远志 [防城港]
广西江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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