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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5年11月15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下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文章来源: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 周远志 [防城港]
广西江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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