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1860770514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法规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

2016年1月19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的批复

   (1986年10月3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5月27日来函收悉。经研究认为: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

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民)
            复<1985>35号批复的请示
             (1986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你院法(民)复<1985>35号批复中,请示如何处理具体问题事宜。主要是:
  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在财产或子女抚育方面翻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我们理解批复精神,原婚姻登记机关据此须全部撤销其离婚登记,然后法院才予受理。但有的一方业已再婚,撤销离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即成非法。况且,法院对此再行审理男女双方原婚姻状况以及对原婚姻关系是否保护等问题显然毫无实际意义。我们意见,此种情况可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就当事人的申请,对原登记中的子女抚育或财产分劈部分予以撤销。然后,当事人可就撤销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诉。人民法院可对子女抚育或财物纠纷案件依法处理。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复。






文章来源: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 周远志 [防城港]
广西江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7705143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不公平的“婚姻保障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长期分居协议我国法律是否承认……[1984]
  • 3.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处置涉税问题法规
  • 4.《〈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