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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纠纷问题

2016年3月3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另外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

文章来源: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 周远志 [防城港]
广西江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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