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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离婚的处理
2016年9月23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婚姻法对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离婚的处理
当事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才能构成感情破裂:
一是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
二是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也不能认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可以准与离婚。
文章来源: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
周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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