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1860770514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法规
文章列表

婚姻法对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离婚的处理

2016年9月23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婚姻法对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离婚的处理

  当事人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才能构成感情破裂:

  一是分居的原因必须是感情不和,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户口等原因使夫妻两地分居或者是住房拥挤等客观原因;

  二是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经调解无效。如果还有调解可能,即使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也不能认为已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可以准与离婚。



文章来源: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 周远志 [防城港]
广西江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7705143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不公平的“婚姻保障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长期分居协议我国法律是否承认……[1984]
  • 3.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处置涉税问题法规
  • 4.《〈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