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1860770514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法规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

2017年6月29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 周远志 [防城港]
广西江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7705143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不公平的“婚姻保障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长期分居协议我国法律是否承认……[1984]
  • 3.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处置涉税问题法规
  • 4.《〈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