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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堂: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2017年10月16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前夫欠债被告是否夫妻共担

    我于2006年3月和丈夫登记结婚,但结婚后矛盾不断, 2007年12月就和他协议离婚了。

    现在我收到法院传票,有人告我前夫欠他生意资金款10多万元,借条是在2007年8月写的,也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借的,所以原告把我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

    但是,我丈夫从来没有做过什么生意,这笔钱很可能是赌博输钱后写下的欠条 (我也是因为他迷上赌博而和他离婚的)。

    当初离婚时,我和他的离婚协议上已经写清楚了,所有以他名义对外欠下的债务,都由他个人负责偿还,我不承担责任。

    请问律师,这笔钱法院会判我还么?现在我应该怎么处理?

——黄女士

法律课堂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应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但是,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文章来源: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 周远志 [防城港]
广西江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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