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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谎报年龄 “结婚”十三年

2016年6月3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南渡法庭宣判一起婚姻案件,对当事人以登记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属家长包办,骗取结婚登记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原告覃×(男)与被告林凤×(女)均为岑溪市马路镇人,覃×出生于1983年2月18日,林凤×出生于1979年3月26日。2000年7月两人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2001年1月18日双方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登记当时原告只有17周岁,还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遂找熟人出面将出生日期改为1978年2月18日登记婚姻。婚后原被告生育了两个儿子。近年来,原告外出务工,与被告聚少离多,双方出现了矛盾。原告为此以其登记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属家长包办、骗取结婚登记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各抚养一个。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覃×与被告林凤×登记时覃×只有17周岁,确实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结婚属无效婚姻。如果仅依照该法条作出判决,那么本案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依法应宣告无效。但是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专门针对婚姻法第10条作出了相应司法解释,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覃×登记时虽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但现在已31岁,即起诉时其主张无效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而且覃×关于其与被告林凤×登记结婚属家长包办,骗取结婚登记的主张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覃×以此为理由要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而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与司法解释规定相悖,故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覃×关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性。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偏远的农村地区存在着很多未达到法定婚龄,以欺骗手段骗取结婚证的情形。我国法律规定,凡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宣告婚姻无效,收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人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因此,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请严格遵守《婚姻法》的规定,适龄结婚。

文章来源: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 周远志 [防城港]
广西江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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