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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韩某伤人致死赔偿案

2016年7月29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与我所建立委托关系。我所立即指派在处理侵犯人身权利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来承办此案件。承办律师虽然对此事报以同情,但依然凭借良好的执业素养,客观深入地了解了当时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形,搜集整理各项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制定出有效办案方案,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审理经过原告王一、王二、王三在我所承办律师的帮助下,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韩某、韩甲、高某某偿还原告医疗费1171.36元、丧葬费31418元、办理丧事交通费864元,死亡赔偿金4898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73323.3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在我所承办律师的帮助下,原告在庭上提供了如下证据:1、强制医疗决定书,证明被告韩某侵权致闫某某死亡事实及韩某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标准版常住人口信息,证明韩甲、高某某系韩某的父母系其监护人,依法应就韩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三原告系死亡受害人闫某某的近亲属,系适格赔偿权利主体;4、天津市医疗门诊专用收据、公墓认购合同书及收据、丧葬服务费票据、天津增值税普通发票及销货单、收据、税务局发票。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伤害事实认可,但认为被害人闫某某是老年人血管脆弱,造成死亡结果也有自身原因。同意赔偿,但是认为原告的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1、被告韩某无故殴打受害人闫某某并致其死亡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告韩甲与被告高某某作为其父母系其法定监护人,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2、三原告作为受害人闫某某的近亲属,系适格赔偿权利主体,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3、三原告因被告侵权导致各项损失,三被告应依法向其赔偿医疗费1171.36元,丧葬费31418元,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864元,死亡赔偿金4898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73323.3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案件结果法院认为,被告韩某故意伤害闫某某至死,已达犯罪程度,虽然因其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但对其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部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各项赔偿项目,原告作为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赔偿,被告韩甲作为侵权人韩某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韩甲赔偿三原告医疗费1171.36元,丧葬费25560元,死亡赔偿金48987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566601.36元。在我所承办律师的积极代理下,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极大程度的支持,委托人对我所律师办理案件的工作态度及工作成果表示非常满意!

文章来源: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 周远志 [防城港]
广西江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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