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22岁,贵州省凤冈县人,他是这组织卖淫案的主要分子。
2011年7、8、9月间,他与安国、陈建、王小荣等商量好一起在乐清市北白象镇琯头村租了一个公用的出租房让各自女朋友接客卖淫。
王荣等人为了招揽生意,还制作了名片发给骑三轮车的人,让他们拉生意介绍客人,名片上留有他们的电话,三轮车夫介绍一个客人就给10元提成。客人有时候与他们联系,有时候直接与卖淫女联系,他们会把客人带到房间里让客人自己挑女孩子,然后谈好价格让女孩子接客,女孩子有时候在出租房里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有时候被客人带到宾馆里包夜发生性关系。
王荣、安国、陈建等的主要任务是在女孩子在卖淫时,负责望风。若是女生被包夜,他们就骑摩托车接她们,赚过来的钱大家按比例分成。
2011年7月开始,他们一共组织了六个女孩子卖淫,组织卖淫次数约达二百次以上。
安国,19岁,是这起案件被告人中年龄最小的一个。
2011年5月份他认识了女朋友秀秀。后来认识了带着女孩子卖淫的陈建,随后也在乐清市北白象镇琯头村做起了卖淫的生意。他也帮忙发了三次招揽生意的名片,女朋友秀秀也像其他女孩子一样开始卖淫。安国的女朋友秀秀卖淫共赚了10000元左右。
为了儿子能得到减轻处罚,安国的父母向法庭提供了安国的初中学校、村寨组长和亲戚朋友开的证明,证明安某曾经确实是一个遵纪守法,表现优秀的好孩子,希望审判长能从轻处理。学校的证明写道:“安国在校表现良好,是老师和同学心目中的好学生,还曾被评为三好学生。”
去年9月,四人被抓获,其他组织者也在不久后抓获归案。
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荣、陈建、王小荣、安国结伙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处王荣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陈建、王小荣和安国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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