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18607705143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涉外婚姻
文章列表

民政部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问题的有关规定[1989]

2017年10月5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民政部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问题的有关规定[1989]

(1989年7月29日 民(1989)婚字39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国发[1985]121号)第三十二条,现就外国留学生结婚问题作如下规定:

    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而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且持有所在院校证明的,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今后凡有外国留学生申请登记结婚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 周远志 [防城港]
广西江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7705143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
  • 2.涉外离婚的情形
  • 3.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的离婚,在哪里办理?
  • 4.108名女子为嫁外国郎 遭骗财骗色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