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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多份离婚协议 哪个有效

2018年7月20日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http://www.gxfcghyls.com/
【法律问题】

    我和陶某是协议离婚,离婚前后总共有3份协议。在第一份离婚协议里,我们约定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股票份额折价平分:股票归他,他支付我10万元补偿款。在一个月后签订的第二份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股票份额折价平分。我俩拿这份协议在民政局作了离婚登记。离婚后陶某一直没按约定处理股份。5个多月后,因为股票行情不景气,我和陶某又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内容是股票份额我不要,他自愿付给我10万元,30天内付清,也一直没有履行。现在他反悔了,说我们早就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已经登记,折价平分又没有具体约定方法,想把这事情放放再说。我不知道我们在离婚前后达成的这些协议哪个才是有效的?我还能要来这10万元吗?

 



    【律师建议】



    你的问题也是很多协议离婚的朋友都会遇到的问题,协议离婚往往都要经历一个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产生若干份离婚协议或是补充协议便不足为奇。根据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也就是你和陶某用以登记离婚的第二份离婚协议,应该是具有最强的效力的,但这也不能机械理解,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首先,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并不是一锤子买卖,离婚后双方可以通过另外的约定来改变它。所以,虽然你和陶某达成的补充协议与第二份离婚协议内容矛盾,仍然是有效的。



    其次,即使没有补充协议,仅就前两份离婚协议来看,陶某所说的“没有具体约定折价平分的方法”也是不成立的。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如果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得十分清楚,而在之前的离婚协议中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是有效的。你和陶某在第一份和第二份离婚协议中都对分割股票份额作出了约定,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并没有根本的改变,只是第一份协议约定得更具有操作性,是有效的。



    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对你们的财产问题尚未执行,建议你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 防城港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 周远志 [防城港]
广西江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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